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酝酿八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进入实质性进展。同年3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具体实施细则已形成草案,分别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类型、程序等内容逐一细化。今年1月份,酝酿近10个月的具体细则终面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从不动产登记薄、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资料查询、保护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几方面,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使不动产登记更具可操作性,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能更好地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资料施行依法查询制度。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登记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主要受供求关系、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调控政策的调整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有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从长远效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公开有序发展。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构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但是它本身是行政管理行为,短期来看对市场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

  从总体来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落地是利国利民之举,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人民群众财产权意识不断提高, 对产权保障和交易安全的要求日益提升,分部门对不动产进行分散登记的弊端日益显现。可能导致不动产权利相互交叉、重叠,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不动产交易安全,影响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有效运行。同时,由于登记机构设置重复,登记部门多,人为地增加了公民和社会组织负担,影响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提升不动产登记公示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完善政府运行机制的有力抓手。按国土部15年公布的时间计划,15年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于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目前计划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我们期待其后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