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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海安日报  2016-01-18 11:23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通政发〔2015〕7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海安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镇区域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放开县城规划区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户口迁移政策。县外居民在县城规划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县城规划区。县外居民在其他建制镇规划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我县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他建制镇规划区。

(五)完善人才类落户政策。县外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户口迁入我县:1.符合我县人才政策引进的各类人才,以及经县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2.被我县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我县城镇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3.被我县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新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保留我县户口2年;4.被授予县级以上农民工、“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准予本人户口迁入单位或社区集体户;5.其他在我县单位就业,符合落户政策的,经本人申请,准予将本人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六)进一步简化户口迁移程序。户口由南通市外迁入至我县的,由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当日审批(需复核的除外);南通市内迁移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直接办理。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七)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范围。户籍迁移和准入,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制度。本意见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迁入地有本人独立拥有或与家庭成员(指夫妻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共同拥有的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宅用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还包括在县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八)健全居住证制度。南通市外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我县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南通市内其他县(市)区公民到我县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我县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我县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我县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我县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九)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县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建立县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做到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应发尽发。

(十一)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海安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全面建立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库。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积累、集体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的基础上,采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红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直接利益分配。积极推进“政社互动”,探索村经济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分设。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继承等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十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6年,在县和区镇全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十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有的同城待遇。通过对人口流动趋势分析,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加大教育投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

(十四)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快县城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完善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十五)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获得我县常住户口居住证后,其在农村参加的新农合和大病保险等保障,与城镇医保体系无障碍对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进入城镇医保后,纳入城市社区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及计生服务体系,享受同等的居民建档、老年人保健、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以及看病就医和相对应的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十六)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县内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落实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大帮扶救助力度,帮助参保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早参保、长缴费。

(十七)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十八)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按照《江苏省居民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实现低保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稳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十九)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推动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住房保障租、补分离新模式。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具有消费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自主购买或租赁商品房。

(二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区镇、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公安、农办、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委、卫计委、市场监管、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公安、发改、农办、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要加强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十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海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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