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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通报制度的意见

海安住房公积金  2015-07-24 09:16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通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

为推进社会诚信体制的建设,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制订《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通报制度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17日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通报制度的意见:

为推进社会诚信体制的建设,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南通实际,现就建立住房公积金通报制度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通报对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住房公积金借款人;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其他。

二、被通报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达6期(含)以上的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欠缴三次以上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欠缴情况;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退件情况;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协办情况。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销售,协助他人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况;已交付使用的期房长期未转为现房抵押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从企业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贷款资金的情况。

(八)其他。

三、通报时间及形式:

(一)对于本意见第二条款内容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职工所在单位(附件1、2)。

(二)对于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内容的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即每季度以书面形式通报职工所在单位(附件3)。

(三)对于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款内容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职工所在单位(附件4、5)。

(四)对于本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内容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职工所在单位(附件6)。

(五)对于本意见第二条第五款内容的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即每半年以书面形式通报单位,并及时在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媒体上给予曝光(附件7)。

(六)对于本意见第二条第六款内容的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即每半年以书面形式通报各承办银行,必要时可采取不定期适时通报制(附件8、9、10)。

(七)对于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款内容的情况实行适时通报制,即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各开发企业。

四、通报制度的组织实施:

归集管理科、资金运作科负责《通报制度》、《通报文书》的制定,负责协调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七款通报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管理部、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本意见通报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政务中心负责本窗口符合本意见第二条通报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通报文书》一般采用统一的文本,对于未明确《通报文书》文本的,各部门可另行制定。

五、通报结果的使用:

(一)凡被中心通报的个人,均要列入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暂行规定》通金管〔2014〕55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二)经中心网站等媒体曝光的单位,其征信记录适时反馈人行征信信系统和市相关部门;

(三)经中心通报的承办银行,其住房公积金欠缴、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贷款资料退件情况等列入年底中心对各委托银行的考核中;

(四)经中心通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情节暂停或暂缓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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